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946,2013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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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育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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