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997,201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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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97號
原 告 張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篤昆、鄭.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所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之利益,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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