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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抗 告 人 周秀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秀貞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102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1,00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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