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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潘冠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聲明,其客觀價值總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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