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補,819,2013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19號
原 告 梁晏銘
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三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另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原告係「梁晏銘」個人、或原告「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出本件訴訟,如係共同提出,請補正原告「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其住居所,並於書狀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