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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2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道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98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1,000元(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851號)外,尚應補繳3,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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