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51號
原 告 阮重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阮重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阮重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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