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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 呂春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琁、紀永韋間請求返還電腦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起訴未備繕本,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2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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