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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沈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唐盛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00元(即請求被告應製發3張車道卡,該車道卡依原告陳述每卡為500元,計1,500元,加計另請求之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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