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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83號
原 告 王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林桂宜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其客觀價值總合計應並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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