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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進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本件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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