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3,中勞簡,5,201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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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本人遭被告非法降薪降職侵權事件,依法請求返還應有權益。

),請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並檢附繕本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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