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3,中小,3,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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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號
原 告 柯冠銘
被 告 陳孟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2 年度附民字第629 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原均係同住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2 樓不同套房之鄰居。

伊於民國102 年3 月30日21時許自外返回租屋處時,被告因不滿伊腳步及關門聲音過大,竟故意該套房外之2 樓走廊,當著伊女友即訴外人高欣鈴面前對伊恫嚇及侮辱稱:「我他媽的想揍你一百下,因為我一肚子鳥氣,你知不知道」、「我管你他媽的是誰,我不怕你」、「跟這個垃圾一樣嗎?你們的想法都一樣垃圾耶,都在說服別人給你們吵」、「幹!賭你娘,你真的是垃圾(垃圾為臺語發音),死垃圾,垃圾狗仔兒也不是這樣」、「要錄要錄完整,要公布要公布完整,你要是敢截一段你就完了」、「你他媽的是孬孬,是不是啊,所以吞吞吐吐不敢講,連老師是誰都不敢講」等語,足生貶損原告之名譽及使原告聞言心生畏懼,為此就被告恐嚇部分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7 萬元,就被告公然侮辱部分則請求精神慰撫金3 萬元,合計被告共應給付原告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則以:其就刑事判決已提起上訴,且被告上述罵人言辭並未針對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口出系爭言語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但辯稱並未針對原告等語。

經本院調取閱本院102 年度易第3205號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全卷(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7354 號卷),被告上開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除據原告與證人高欣鈴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均證述綦詳(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7354 號卷第7 至10頁、第38至39頁)外,且本件案發當時錄影錄音光碟業經上揭刑事案件承辦法官於審理中當庭勘驗,並將勘驗結果載明於102 年11月19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刑事卷第14頁至18頁),從該勘驗內容觀之,應係兩造對話內容,觀諸兩造對話前後內容為:「被告:但是呢,我的,我現在我要怎麼做,你想知道嗎?原告:我不想知道。

被告:我他媽的想揍你100下,因為我一肚子鳥氣,你知不知道?我管你他媽的是誰?我不怕你」、「原告:我想說我們可以坐下來講。

被告:要坐什麼啦!我還要,你要說服我讓你吵是不是啦!原告:不是。

被告:跟這個垃圾一樣嗎?你們的想法都一樣垃圾(垃圾以臺語發音)!都在說服別人給你們吵呢!原告:不是。

我們可以。

被告:幹!堵您娘!你真的是垃圾(垃圾使用臺語發音)、死垃圾!垃圾狗兒子也不是這樣子!原告:我們可以跟你妥協沒關係阿」、「原告:你不舒服你可以跟我們講。

被告:所以你可以假裝不懂,所以你可以去打擾別人,是不是這樣子?要錄下來喔,要錄就要錄完整喔,不然你犯法喔,懂不懂?(轉身對攝影者,並以左手指)要錄要錄完整,要公布要公布完整,你要是敢截一段你就完了,我會…」、「被告:你以後還會不會這樣?如果你有誠意解決,爽快的講你以後不會這樣,我只在意這個,我他媽的就在意這個,我不想被你的腳步聲跟你的門聲吵到,這麼簡單,合不合理?原告:會吵到你?被告:(大聲地)合不合理嘛?你他媽的是孬孬是不是?所以吞吞吐吐的不敢講。

連老師是誰都不敢講(大聲地)」等語,兩造顯然相距不遠,彼此始能迅速回應,足見被告口出系爭言語一節,確係針對原告所為,確有辱罵及恐嚇原告之意,被告上開所辯,自不可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因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致其名譽及免於恐懼之自由受侵害,且被告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三)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同此意旨)。

爰審酌兩造均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103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暨兩造於101 年度薪資所得各為19萬1,000 元、0 元,財產總額各為56萬9,120 元、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佐),原告目前服役中,事發時半工半讀,從事CNC 編碼人員、月入2 萬3,000 元,被告為無業之經濟狀況(見前揭言詞辯論筆錄),及被告迄未與原告達成和解等情,認原告就公然侮辱部分請求精神慰撫金3 萬元,就恐嚇部分請求精神慰撫金7 萬元,均尚屬過高,應核減為公然侮辱部分1 萬元、恐嚇部分3 萬元,合計共4 萬元,始為允當。

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允准。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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