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3,中簡,1814,2015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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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靜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佩珊、郭家赫、蔡佩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家 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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