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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
原 告 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興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民事庭103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其中被告主張之抵銷抗辯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庭103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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