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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8號
原 告 張春金
被 告 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一、原告與被告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被告請求原告拆除臺中市○○區○○路000號、189號建物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為45.37平方公尺、29.51平方公尺;
而月祥路187號、189號建物之課稅現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78,400元及215,800元;
原告訴訟所可受利益應為上開月祥路187號及189號建物之現值;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及被告均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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