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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二、原告與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永來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經查,依本院職權所查調之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之原任董監事之任期,係於民國102年7月18日屆滿,因未依法改選,乃為主管機關限期於102年10月9日前改選,但迄未改選及辦妥董監事變更登記,原任董監事均已當然解任。
是「謝亦馨」已無從再以「董事長」身分擔任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原告起訴狀仍列「謝亦馨」為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尚有未合。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並陳報被告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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