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勞簡,5,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蘇玟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壕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0,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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