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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曹蕭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巷000號,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等規定,均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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