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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