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149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49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王良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783元,及自民國93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所請求之利息利率雖為按年息20%計算,惟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其立法理由為:存款及放款利率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現在為止卻遲遲沒有加以反應,致使法律與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強力推銷現金卡及信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借貸降息之管制,對於現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取20%的高利率的脫法行為,已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危害到國家經濟體系及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修正,爰增訂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以解決目前因利率過高造成之社會問題。

是原告逾此部分所為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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