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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71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吳奕煬
被 告 黃中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865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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