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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718號
原 告 黃盟全
被 告 曾仁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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