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180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803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朱家信即朱家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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