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1871,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87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呂蕙如
被 告 洪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4 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06元,及其中新臺幣16,678元自民國10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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