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189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895號
原 告 藍暐勝
訴訟代理人 周欣儀
被 告 黃憲忠
被 告 陳黃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2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原告於本院104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黃憲忠與陳黃雪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使被告陳黃雪知悉此項訴之變更而有防禦之機會,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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