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198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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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98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張道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台中市○區○○街000號(即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而被告在新北市○○區○○街○○設○0000號信箱,本院依該信箱寄發民國104年8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予被告,亦經合法送達,有該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實際住居所應在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被告戶籍所在地而實際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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