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2033,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陳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61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83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原告保戶車於民國99年10月出廠,迄102年5月6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2年8月
修復費用共新臺幣31,340元(工資12,650元、零件18,690元)零件折舊計算
第一年折舊18690×0.369=6897
第一年折舊後價值00000-0000=11793
第二年折舊11793×0.369=4352
第二年折舊後價值00000-0000=7441
第三年(使用8個月)折舊7441×0.369×8/12=1830第三年折舊後價值0000-0000=0000
0000+工資12650=18261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