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224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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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241號
原 告 李林玉珠
被 告 謝洪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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