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2333,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33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戴豊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雖表示被告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號而向本院起訴。

然查,「臺中市○○區○○路00號」係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之所在,惟被告業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並出監,顯見「臺中市○○區○○路00號」於起訴時已非被告之住所,另依被告之前案資料記載,其出監後之住居所分別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及「高雄市○○區○○路00○00號」,乃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轄區。

是原告向本院起訴,尚非有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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