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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7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林郁鈞
廖宇鈞
楊筱婕
被 告 洪裕翔即洪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5 月28日上午9 時13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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