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39,2015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9號
原 告 林家玄
被 告 王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3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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