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9號
原 告 林家玄
被 告 王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3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