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519,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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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519號
原 告 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被 告 羅煉輝
訴訟代理人 羅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20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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