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清輝即米蘭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曉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事實尚有不明確之處亟待調查,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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