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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莊郁惠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呂建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提起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中勞簡字第45號),因財務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戶口名簿、臺中市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以為釋明。
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後,知悉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資料,僅有些微所得,是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本院另查無聲請人具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
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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