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救,31,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燕貞
代 理 人 林一哲律師
相 對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固有明文。

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一情,固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在卷為證。

然查,聲請人擁有訴外人凱基銀行所核准之信用卡(金卡)信用額度,另其前於民國103年2月7日甫以買賣為原因而取得坐落臺中市○○區○○路000○00號7樓之房屋及其基地持分之所有權,而該不動產之價值至少超過新臺幣(下同)336萬元以上,而非僅有65萬元。

此有本院職權查調所得之聯合徵信資料、財產清冊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可稽,聲請人自非無資力之人,況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8,506元,所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並非鉅額,顯非聲請人所無力負擔,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