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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王琇環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註:本院認有必要再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42483 號執行卷宗,爰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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