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1423,2015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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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4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俊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森源、鄭森和、李麗貞、呂婉郁、蘇麗瓶、張月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4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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