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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蘇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17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註:本件有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68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卷宗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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