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1613,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613號
上 訴 人 林春成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61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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