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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張潘
被 告 張朕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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