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210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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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
原 告 尤竣熙
被 告 乙女(3482-H10202)
訴訟代理人 丙女(3482-H10202-1)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日以104 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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