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219,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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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19號
原 告 黃明智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惠珠
被 告 張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由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民國六十二年普字第○四六九九二號、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三日設定新臺幣陸萬元、存續期間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民國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62年間為伊父親即訴外人黃碧麟以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抵押擔保,因而設定抵押權(收件年期:62年普字第046992號;

登記日期:62年10月3日;

權利人:張惠如;

債權額比例:1 分之1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 元正;

存續期間:62年8 月25日至63年2 月25日;

清償日期:62年2 月25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碧麟;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並於62年10月3 日辦妥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

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880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務清償期約定為62年2 月25日,不論已否清償,按上開法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加上實行抵押權時效為5 年,已逾20年時效,系爭抵押權已經消滅。

而系爭抵押權登記若未予塗銷,顯對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從而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自得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記。

嗣經伊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鈞院103 年度司中調字第4344號),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事實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而依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62年8 月25日起至63年2 月25日止,清償日期為62年2 月25日,則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最長為15年,故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之請求權於77年2 月25日以後即罹於消滅時效期間,而依前揭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人於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抵押權消滅,是被告復未於77年2 月25日起算5 年內即82年2月25日以前實行抵押權,即應認為系爭抵押權歸於消滅。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系爭抵押權之存在確已妨礙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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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地目│面積(平│權利範圍│
│  │      │        │        │      │    │方公尺)│        │
├─┼───┼────┼────┼───┼──┼────┼────┤
│1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   │ 建 │   37   │ 全部   │
├─┼───┼────┼────┼───┼──┼────┼────┤
│2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2 │ 建 │   29   │ 全部   │
├─┼───┼────┼────┼───┼──┼────┼────┤
│3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3 │ 建 │   25   │ 全部   │
├─┼───┼────┼────┼───┼──┼────┼────┤
│4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4 │ 建 │   21   │ 全部   │
├─┼───┼────┼────┼───┼──┼────┼────┤
│5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5 │ 建 │   18   │ 全部   │
├─┼───┼────┼────┼───┼──┼────┼────┤
│6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6 │ 建 │   15   │ 全部   │
├─┼───┼────┼────┼───┼──┼────┼────┤
│7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7 │ 建 │   11   │ 全部   │
├─┼───┼────┼────┼───┼──┼────┼────┤
│8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8 │ 建 │    7   │ 全部   │
├─┼───┼────┼────┼───┼──┼────┼────┤
│9 │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28-9 │ 建 │    4   │ 全部   │
├─┼───┼────┼────┼───┼──┼────┼────┤
│10│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31   │ 建 │  745   │ 全部   │
├─┼───┼────┼────┼───┼──┼────┼────┤
│11│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289   │ 建 │   12   │ 全部   │
├─┼───┼────┼────┼───┼──┼────┼────┤
│12│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306   │ 建 │  417   │ 全部   │
├─┼───┼────┼────┼───┼──┼────┼────┤
│13│臺中市│ 北屯區 │ 水湳段 │306-1 │ 建 │   47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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