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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原 告 楊芝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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