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725,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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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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