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4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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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被 告 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8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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