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6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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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劉泇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宇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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