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66,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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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安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834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7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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