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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芳民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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