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89,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許戎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㈡、補正楊蔡枝梅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原告與楊蔡枝梅之關係。

㈢、依原告提出之附件(二)「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懇親費請領表』會計收執聯」所載,應發給楊蔡枝梅懇親費係「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而非陳偉奇,請補正本件對陳偉奇起訴相關事實理由,並補正「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之登記資料、營業處所及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㈣、請補正原告或楊蔡枝梅入會之相關契約或文件。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